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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套法规明确矿山服务年限

2015-08-04 09:22:44
“对于易发多发的私挖盗采违法行为,执法存在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造成矿业秩序屡次整顿屡次反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莫合买提·纳曼近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查矿产资源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强调。
 
为推动自治区矿产资源集约高效综合利用和“两个可持续”,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矿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组成执法检查组,对阿勒泰、伊犁、昌吉、乌鲁木齐等地州市矿产资源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深入到四地州市及其所辖的五个县市(区)的10个金矿、铁矿、煤矿、独立矿区、工业园区进行了调查了解,实地查看了采区、生产生活区、生态环保项目等。同时委托其他地州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对本地州市“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了书面报告。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检查组了解到,新疆全区各地近年来加强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逐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矿业已成为自治区工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自2009年起,自治区连续多年开展地质勘查项目专项检查,目前已累计专项检查地质勘查项目5592个。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了限期整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累计年度检查出2400个不合格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了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的处理,将年度检查结果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根据矿业实地核查结果,对存在的勘查和开发活动范围位移、交叉重叠、超层(超高)越界等问题的矿业权进行变更和查处,探矿权年检不合格项目由2009年的1846个,减少到2014年的178个。
 
2014年以来,针对中央巡视组提出的“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反馈问题,开展了矿产资源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了矿产勘查开发环境,矿山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勘查开发秩序显著好转。
 
自治区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截至2014年年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共1365个、缴存金额17.27亿元。加强重点治理区、资源枯竭城市周边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同时,把好规划、环境准入和资质准入关,严格矿山地质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规划、安全隐患突出、环境污染严重整改不达标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加大新技术、新方法在采矿中的应用推广,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避免矿山企业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
 
一些项目未批先建以采代探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自治区内严格矿产资源开发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监管过于宽松,一些项目未批先建、以采代探、越界开采,造成许多遗留问题需要解决。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积极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有的企业缺乏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理念,仍寄希望于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由于矿山企业多位于偏远的山区、分布分散,基层执法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不足且执法成本高,执法检查基本以两证年检、矿产卫片执法为主;对于易发多发的私挖盗采违法行为,执法存在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的问题,造成矿业秩序屡次整顿屡次反弹。有时信息不对称,执法部门协调配合难度大,未形成合力。
 
检查组认为,自治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十分突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难度较大,地质勘查工作基础尚显薄弱,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检查组建议,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监、林业、畜牧、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实现自治区“两个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查组指出,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力度,明确矿产资源鼓励开发区、限制开采区及禁止开采区,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立在科学规范、依法有序、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基础之上。加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体系,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体系,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严把矿山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新设立的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已经关闭的矿山,要及时搞好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
 
检查组强调,自治区要加快对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步伐,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出台关于地质环境的相关规定,明确矿山服务年限,探索有序退出机制,确保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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