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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把建筑垃圾当资源管理

2016-01-23 08:44:42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过程当中,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受到多个国家重视,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把城市建筑垃圾利用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它们通过研究、立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一些有效方法。
 
 
德国:
把建筑垃圾回收做成产业
 
  德国是世界上首个大规模利用建筑垃圾的国家,因为在二战中,德国各主要城市遭受了盟军的大规模轰炸,柏林和德累斯顿的建筑损坏率在80%以上。重建期间,百废待兴的德国采用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的办法,大大缓解了建材供需矛盾,并降低了现场清理费用。
  德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等法规,而1994年制定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更是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
  根据德国法律,建筑垃圾生产链条中的每一个责任者,都需要为减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建筑材料制造商必须将产品设计得更加环保和有利于回收,比如:生产不同长度的板材,避免将来重新切割。建筑承包商(包括工程师、建筑设计师)必须把垃圾回收纳入建筑计划,比如:多采用可回收建筑材料等。房屋拆迁工程商责任最为关键,法律要求他们的拆除行为必须有利于建筑垃圾回收。同时,德国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每吨500欧元的标准征收处理费。
  建筑垃圾的高收费为建筑垃圾被再次回收利用提供经济基础,保障了建筑垃圾回收企业的经济利益。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建筑材料价格比原生建筑材料的价格低,使其具有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拆迁商经常以很低甚至零价格从业主那里得到合同,然后他们通过分解、回收和销售建筑垃圾获利。这种政策安排迫使建筑承包商和拆迁商最大程度防止建筑材料受污染,因为这不仅会导致他们收益减少,而且将来还需要为垃圾填埋或焚烧支付费用。
  为了落实相关法律,德国政府一方面监督相关企业按照法律办事,并对违反者进行惩处,另一方面与企业进行合作,促进整个建筑垃圾管理产业的发展。德国建筑行业积极与环境部合作,推动建筑垃圾总量大幅减少。
  德国以经济实惠的再生建材,推动建筑垃圾管理产业的发展。据悉,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就在德国,该厂每小时可生产1200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德国约有200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年营业额达20亿欧元。
 
美国:
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
 
  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之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美国城市对建筑垃圾减量化特别重视,从标准、规范到政策、法规,从建筑设计到现场施工,无一不是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这种源头控制方式可减少资源开采、减少建筑成本、运输、对环境的破坏,比各种末端治理更有效。
  美国政府在1980年制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在生产中导致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这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如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推广“资源保护屋”,其墙壁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从建筑工地上回收得来,所用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
  同时,美国通过建筑垃圾分级处理的办法促进其再利用,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一是“低级利用”,如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50%-60%;二是“中级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40%;三是“高级利用”,如将建筑垃圾还原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
  美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完整、全面、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政策、法规。在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方面,已经过“政府—市场—政府加市场”3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基于政府主导的命令与控制方法,通过行政手段实现污染控制;第二阶段是基于市场的经济刺激手段,强调企业在建筑垃圾产生方面的源头削减作用;第三阶段是在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实现政府倡导和企业自律的结合,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如今,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在美国,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
  据悉,美国城市每年产生建筑垃圾3.25亿吨,经过分拣、加工进行转化,再生利用的约占70%,其余30%的建筑垃圾填埋在需要的地方。从广义上说,美国的建筑垃圾100%得到综合利用。同时,美国还把处理建筑垃圾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来培育,研究如何使建筑垃圾处理形成新的产业。
 
日本:
建筑垃圾细分再利用
 
  由于国土面积小、资源相对匮乏,建筑原料的价格较高,日本十分重视建筑垃圾作为可再生资源重新开发利用。比如港埠设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都可以利用再循环的石料,代替相当数量的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
  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4年,日本在建筑协会中设立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委员会”,在再生集料和再生集料混凝土方面取得大量研究成果,并于1997年制定了《再生集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此后相继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拆除混凝土为主的再生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日本政府又推出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在日本的正式名称叫“建设副产物”。其中,又分为不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废弃物、可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建材(如混凝土块、木材)和可直接再使用的建材(如渣土、金属)三大类,而相关的细分多达20多种,处理不同种类副产物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杂草等按一般垃圾处理,木材、建筑污泥等按建筑垃圾处理,金属等按产业垃圾处理,石棉、荧光灯变压器等有毒有害物质按特别管理产业垃圾处理,建筑渣土则不归入垃圾。可见,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资并不全是垃圾。
  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量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早在1988年,东京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就达到了56%,住宅小区的改造过程中,已实现建筑垃圾就地消化,经济效果显著。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生产、分类、处理有严格的流程管理。施工队要向建筑公司总部提交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垃圾估算、分类再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详细计划,并将结果报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业上一年产生的产业垃圾超过1000吨,则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垃圾减量的计划。
  根据《建设副产物适正处理推进纲要》,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施工方有义务在建设过程中减少建设副产物的产生,建材供应商和建筑设计者有义务生产和采用能再生利用的建材。对能再使用的建设副产物应尽量再使用;对不能再使用的建设副产物应尽量再生利用;对不能再生利用的副产物则尽量通过燃烧实现热回收。
  过去,日本要求把打桩等产生的建筑渣土运出建设现场,等完工回填时再重新购入渣土,造成两次运输和付费。近年来,日本对建筑渣土采取就地回填的管理方式。施工方可将打桩挖出的渣土在建筑工地现地保管,等回填后再处理剩余的渣土,尽可能减少渣土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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